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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在法院实习报告

时间:2024-03-30 15:17:42
大学生在法院实习报告范文汇总七篇

大学生在法院实习报告范文汇总七篇

随着个人的素质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事务都会使用到报告,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一听到写报告马上头昏脑涨?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大学生在法院实习报告7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大学生在法院实习报告 篇1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此房于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

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 ……此处隐藏11621个字……,最后还是满怀不解的离去。在一次司法拘留时,书记员跟被拘留人宣读了拘留决定书,而且还跟他说了一些被拘留后可以怎么做,譬如申请复议等,可他还是很惊讶望着书记员说为什么抓我,为什么抓我,我触犯什么法律了?他没想到他只是欠别人钱没还,居然会被拘留,这让书记员也很无奈,不知如何答他,只好拿法条让他看。这不禁让我们担忧,虽说东莞是比较发达地方,但缺乏法律常识的人也很常见,那些比较落后的地方又是怎样的情形呢?看来法律工作者任务是很重的,我们也应该为这做点贡献。

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也承担着一份正义,这是在和一位书记员谈话中深刻感受到的。执行组难免要出去到现场进行财产保全,拍卖看样,去拍卖现场监督。我们办公室一位书记员带我去拍卖现场,那次拍卖由于最高出价没有达到法庭的保底价,所以没有成交,回来路上,我们谈起拍卖价格,听那位书记员说:设保底价也是为了防止相互沟通压价,不过这也是为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债务人也是没钱还所以才拍卖他财产,别人值那么多钱的财产被你拍卖很低,对债务人不公平,债权人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若是我们只想早点结案,完全可以省很多事,不必这样跑的麻烦,这样的话债权人利益受损,我们心里也会不好过,毕竟我们承当了一份正义与一种很难说清楚的责任。此刻明白,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有很多的考虑,责任大过于结案率。作为学术,我们可以说出自己的观点,但作为一个实践工作者,事就不能随便,更不能随自己喜好去处理事情。

最后两个星期去审判组和立案庭帮他们做事,审判要运用到得理论知识比执行组多点,案件都要深思熟虑,复杂重大案件还要反复评议才能做决定,可能作出的决定很简单,可是过程确着实让审判员们花不少功夫。立案虽看着简单,也是比较累人的,当事人比较多,要告诉当事人怎么填,需要看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是该法庭管辖范围,稍微不注意就容易出错。感觉这次实习不但给我一个锻炼机会,也让我做了回实践者,但也明白在学校做一个学生与出去做个实践者,还有很大一段距离,而且有些距离是无法用知识弥补的,需要去用心体会,如何做一个好的实践者,现在成为我面前一个难关,以前没怎么意识到,但现在却强烈感到我们还要继续锻炼,从理论到实践,我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也体会到法律工作者和当事人都应该让多方对自己信任,而且普法也落在我们法律人员身上,法官更是承载着一种正义,若是当事人不信任法官,势必降低法律威信,所以我也应该学着朝这方面去努力。

“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在近两个月的实习生活中,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我作为一个学生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短暂的实习转眼而过,回顾实习生活,我在实习的过程中,既有收获的喜悦,也有一些遗憾。遗憾是未能更多了解法院其他工作细节,只是对执行方面熟悉点,其他的比较陌生,所以这还需以后有机会再去学习锻炼。但是通过实习,加深了我对基本法律知识的理解,丰富了我的实际法律工作方面的知识,使我对法院日常工作有了比较深层次的感性和理性认识。认识到要做好日常工作,既要注重理论知识的学习,更重要的是要把实践与理论两者紧密相结合。

课本上学的知识都是最基本的知识,不管现实情况怎样变化,抓住了最基本的就可以以不变应万变。如今有不少学生实习时都觉得课堂上学的知识用不上,出现挫折感,可我觉得,要是没有书本知识作铺垫,又哪应付瞬息万变的社会呢经过这次实践,虽然时间很短。可我学到的却是我一个学期在学校难以了解的。就比如何与同事们相处,相信人际关系是现今不少大学生刚踏出社会遇到的一大难题,于是在实习时我便有意观察前辈们是如何和同事以及上级相处的,而自己也虚心求教,使得两个月的实习更加有意义。

大学生在法院实习报告 篇7

XXXX年7月10日至XXXX年7月24日,在母校吉林大学法学院的组织下,我在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处进行了为期两周的暑期实习。实习期间,得到了检察院老师的热心指导,学到了一些实践经验,了解了检察院批捕处的主要工作流程,巩固和提高了<>和<>的知识,对于法学及法律实践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同时,工作也得到了领导的认可和好评。实习期间的工作和感受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协助指导老师装订了大量的卷宗材料,对于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侦察搜集的证据有了初步的认识。对于一般的常见多发刑事案件:侵财类案件如盗窃,抢劫,抢夺,大都有公安机关提供的抓捕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扣押物品估价鉴定结论: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如交通肇事,会有抓捕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现场勘察报告,车辆鉴定结论,法医鉴定结论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通过对以上案卷的整理,阅读,对证据有了更深层的理解。证据不仅是课本上刻板的分类,更是客观,真实的,跟案件有着紧密联系,能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证据的重要性在案件中显的更加突出,同时也突现了证据的收集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决不能为求破案而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要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及其违法行为得到法律的追究。 随同指导老师提审了犯罪嫌疑人,对于讯问过程及讯问技巧有了一定的了解。

(一)提审过程,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制作"诉讼权利告知书"和"讯问笔录";提审需要有两人在场,一人提审,一人记录;犯罪嫌疑人的回答要如实记录,不能漏记,错记或故意不记;不能对笔录进行随意涂改;笔录制作完毕后,要由犯罪嫌疑人核实并签名,按手印。

(二)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是建立在对案件材料的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提审主要是核实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是否有遗漏以及关系案件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能否符合法定的逮捕条件。提审犯罪嫌疑人时要对其讲法,明理,使其主动,真实的交代事实,不能把犯罪嫌疑人当成罪人,也不能完全站在犯罪嫌疑人一边,对其同情,而带有严重的主观好恶,使讯问失去实质的审查意义。在老师的指导下,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经过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的阅读及审核,对犯罪嫌疑人主要犯罪事实的核实,对案件就会有一个清楚的认识。现在就需要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及犯罪事实,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这时,必须认真阅读有关的法律规定,区分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最终确定是否批准逮捕,及以什么罪名逮捕。在"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中要详细记载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得出结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做到批捕的准确。

半个月的实习是短暂的,但收获的是知识和继续学习的动力。"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只要自己不断的学习,持续的积累,一定能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出力,为百姓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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